4.在港口,海事订单和一般海事安全中订购

4.1 -一般义务,进入港口,港口内的物品

4.1.1 -在港口有代理人的责任

欲进入港口的船舶的船长、船东和/或承租人应在港口拥有正式授权的代理。该代理人应代表船舶、船东、船长和承租人。

4.1.2 -交通规则

  1. 《国际碰撞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该港口的船舶。石油港务局为维护港口秩序和安全,可发布港口交通规则,并在其认为适当时修改这些交通规则。这些规则将作为COLREGS的补充,但不与之相抵触。
  2. 除非得到港务长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违反规则和第(i)款所述的相应指示。

4.1.3 -港口进场-标记和灯

石油港口管理局认为适当的灯、浮标和标志应指示石油港口的接近。

4.1.4 -物体的放置/设施的建造

  1. 禁止,拥有,以构建或放置任何设施或物体,除非IT涉及:
    1. 绳索,电缆,链条或其他类似设备,目的是系泊,锚定,牵引或辅助船舶,并在使用中
    2. 过道和其他类似设备,但不是永久性的
    3. 龙门,跑道,起重机,悬浮或浮动平台或其他类似的家电,当时服务或标记为没有危险,损坏或障碍的效果。
  2. 禁止第(i)款不适用于根据港务长发出的许可证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4.1.5 -移除投影

船舶船长应确保在进入港口前,移除了任何可能对码头墙、码头、码头或设备造成损坏或可能妨碍其他船舶装卸的凸起物。否则船的所有者和/或承租人负责所有伤害发生和维修成本,在格兰特的订单阿布扎比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将不允许帆没有首先建立石油港口当局或可接受的银行担保,雷竞技最新app由他们全权决定,一份可接受的保赔协会承担书。无论法院或其他命令扣押船舶,业主和/或承租人和/或代理将被要求实施石油港口当局或可接受的银行担保,在他们的唯一的谨慎,一个可接受的保赔(赔)俱乐部担保书的安全。

4.1.6 - 进入港口的许可

  1. 未经相关港口的港口大师事先许可,船舶硕士不得进入港口。
  2. 港长可拒绝任何他认为不符合石油港口管理局的入港要求的船舶进入港口。

4.1.7 -空调系统

由于当地天气在夏季非常炎热和潮湿,所有的船只都必须有一个高效的空调系统,以保持舱内温度不超过25°C。

4.1.8 -坦克大气

  1. 所有抵达任何石油港口的油轮必须确保所有货舱处于含氧量低于8%的惰性状态,除非它们装载的特定货物不需要惰性气体,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必须在进入前获得港口负责人的批准。在办理抵港前手续时,必须提请港务长注意这一点。
  2. 如果油轮装载多个等级,最严格的要求应适用于所有货油舱。
  3. 所有船舶应在封闭装载条件下作业。

4.1.9 -硫化氢

  1. 作为第一个装货港抵达的船只应对所有的储罐进行清洗,以确保残留的储罐空气中硫化氢(H2(S)尽可能,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5ppm H2到达。
  2. 当船舶部分装载原油抵达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H2他们应清洗所有指定装载的空罐中的空气,以确保剩余罐中的空气H值较小2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5ppm H2到达。
  3. 最大允许H2S的浓度在任何时候都是5ppm(体积)。
  4. 船舶应始终遵循Isgott版5的指导方针,并在安全和通风安排方面咨询装载硕士。

4.1.10 -港口区内海上工程的许可证

  1. 没有HM的授权和海上许可,港口内的任何项目都不得动员。
  2. 如果任何船舶没有代表在港内运营的公司集团从事或从事海洋工程,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港务长可下令将该船舶移出港口。

4.1.11 -遵守ADNOC集团船舶审查政策

所有油轮在进入港口前必须在ADNOC船舶审查系统中收到积极的审查结果。其他船只/船只必须在ADNOC集团船舶审查系统内获得积极的审查结果,此外,在进入港口范围之前,必须获得港务长的许可才能进入港口。它们应符合有关的ADNOC离岸海上船舶验收标准,并可向相关集团公司提供。

4.1.12 -预计到达时间和到达前调查表

船长应按照第3.3.1条的要求通知石油港务局。

4.1.13——动物

任何使用该港口的船只或任何设施上不得有动物。

4.1.14 -过境船只

由于遵守条款的第二篇文章,港口应使用只有船操作在石油港口管理局/港口硕士方向和等其他船只/小型船舶或被授权这样做后获得工艺港签发的入境许可证的主人。

4.1.15 -船只和小型船只的拆卸

前面申请的条款适用的小船和小船只应在港口硕士何时离开港口。在那里他们不在一个能够驾驶的情况下,或者他们的主人或业主在合理时期内未能开始或完成必要的维修的地方,石油港权威机构可能会宣布这种小船只和船只已经构成阻碍在这里的意图。如果发生障碍物,石油港机构的小船只/船可能会被石油港机构删除,并且从业主中恢复的成本。

4.1.16 -禁止和指定靠泊

  1. 船长不得试图使船舶停泊或停泊在泊位,除非
    1. 该船由ADNOC集团公司指定。
    2. 船上有一名经石油港务局批准并持有执照的引航员。
    3. 石油港机构授权授权抵销。
  2. 港务长在偏离第一款时,可自行决定禁止靠泊、停留在泊位或不靠泊。
  3. 除非作业计划、航海或技术要求,任何船舶均无权使用任何特定泊位或系泊。出口货物的手续拟装载出口货物的船舶的代理人应在装货开始前,完成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和其他强制性的法律手续。

4.1.17 -发动机固定,准备就绪

除非得到港务长的明确许可,所有船舶的主机应随时准备就绪,以便当船舶在港内时立即使用。对于蒸汽容器,蒸汽压力应保持在必要时操纵蒸汽容器所需的最低压力以上。船边发动机的试验必须得到港务长的明确许可。

4.1.18——锅炉

锅炉的火焰须保持在控制之下,除非得到港务长的许可,否则不得排水至烟囱及锅炉管。

4.1.19 -在港口范围内吹灰

根据4.1.18和5.2.10条款,任何船舶不得在港口范围内进行吹灰。

4.1.20——船员

船长应始终保持有足够数量的船员在船上操作船舶。注意,这可能比最低配员证书上显示的要多。

4.1.21 - 移动船只

  1. 出于安全和秩序的考虑,港务长可禁止船舶移泊。
  2. 未经有关港口港务长事先许可,船舶船长不得试图转移或变更泊位。
  3. 当港务长出于安全、秩序和任何操作要求的原因而要求船舶移到另一个泊位时,船舶船长有义务将其船舶移到另一个泊位,但如果船舶船长出于同样的原因要求将船舶移到另一个泊位,港务长应评估该请求,如获同意,应以书面确认该命令。
  4. 如不符合第(ii)或(iii)款的规定,港务长应寻求关键基础设施海岸保护局(CICPA)的协助,以方便将该等船舶移至CICPA认为适当的地点和方式。除上述3.2.5(iv)规定的滞留费用外,船东和/或船长和/或租船人还应共同和连带承担因移船或移走船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4.1.22 - 阻塞

如果任何船只,或水上飞机或直升机或其他物体汇总或地面或以其他方式变成或可能成为港口掌握阻碍或危险的意见,港口硕士将为业主/硕士/代理人提供书面通知障碍物需要他在指定的天数内将其删除。如果它的主人,船长或其代理未能消除由港务送达书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所以造成了障碍或危险,那么,船东,船长或代理须犯有第75,76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and 77 of Law 12/1973 and shall be liable to criminal sanctions as appended in Law 12/1973, Article 75,76 and 77 This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Harbour Master’s right, for the sake of safe guarding the interest of the Port, to take action to remove the obstacle. All expenses incurred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such removal shall be recoverable from the Master or owners of the Vessel or seaplane or helicopter who shall jointly be liable thereof.

4.1.23 -残骸清除

如港务长认为任何船只、水上飞机或直升机沉没或搁浅,或以其他方式成为障碍物,对其他船只及/或水面航行构成直接危险,他可能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阻碍而不需要任何通知,有权恢复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人,任何及所有费用,成本和费用无论如何发生的过程中去除和可能需要的主人,任何船舶的船长或承租人或任何水上飞机或直升机的所有人应提供石油港口管理局可接受的银行担保,或根据其自行判断,以担保的方式提供可接受的保赔(P&I)俱乐部承担书。

4.1.24 -残骸或水中的货物和设备

港务长可按照前两款所述的方式,就已沉没、搁浅或其他情况的任何船舶、水上飞机或直升机上所载的任何货物、绳索或设备采取行动。港务长可对任何以任何方式从任何船舶或水上飞机或直升机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绳索或设备适用同样的规定。

4.1.25——声称

石油港口管理局对因行使本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不论该等权力的行使是疏忽或其他原因,均不承担责任。

4.1.26——救助

  1. 在港口内任何地方打捞或发现无人认领的货物,应当报告港务长,由港务长保管。
  2. 除非明确授权由港口大师明确授权,否则任何人都不会挽救在港口沉没的任何东西。
  3. 打捞港口沉没物的人,除经石油港口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打捞外,不得向石油港口主管部门追偿劳动报酬。
  4. 被打捞货物的所有人可以在被打捞货物交付港务长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提出请求,并应当支付被打捞货物的救助费用和港务长确定的保管费用。港口石油港务局、港务长和港口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打捞货物在任何储存期间的任何损坏负责。被打捞的货物由货物所有人独自承担储存风险。
  5. 如果所有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索赔,港口石油港务局可以出售货物并保留出售所得。
  6. 港务长发现打捞的货物易腐烂或者其价值低于保管成本的,可以立即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责令出售。

4.1.27 -特殊权力

如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港务长可放弃先前部分条文的适用。

4.1.28 -其他措施

港务长可在认为有需要时,为保护航行、船舶、船员、设施和人员的安全而采取安全措施或附加限制。他应将该等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船长和其他应立即遵守该等措施的负责人。

4.1.29 -港口官员有权在港内登船

船舶船长应随时允许港务长和石油港口管理局委派的其他人员不受限制地登船,以核实是否遵守本条例或执行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

4.2 -导航,使用港口

4.2.1 -接近和进入港口

  1. 在日出和日落之间,港口内的每艘船只都应悬挂本国国旗和阿联酋国旗。
  2. 船舶应始终遵守《国际信号规则》,并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悬挂旗帜、形状和灯光。
  3. 船舶驶入或驶离港口或在港口内操纵时,船长不得超过适合相关航道特点或由相关港口港务长确定的航速。各种通道的速度限制在港口管理程序中。

4.2.2 -免检疫/卫生手续

  1. 在从外汇抵达之前,每艘船必须填写并提交海事宣言(部分抵达问卷)。
  2. 船舶到达外锚地时,应出示要求自由通行的国际信号
  3. 条规定,海事宣言已正确完成,并达到飞行员的满意,飞行员将由飞行员授予他的寄宿机构。
  4. 除了载有飞行员或港口卫生官的人之外的工艺品可以接近任何进入港口的船只,并没有其他人可以在检疫手续完成之前载任何此类船只。
  5.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怀疑感染或被感染的船舶和/或根据任何现行命令或法律实施的船舶。该等船舶应遵守有关人员和动物检疫的规则和/或该等命令或法律的规定。
  6. 一艘涉嫌携带传染病流行上或从一个区域涉嫌同样应当等到港外锚地的卫生和卫生检疫官员已开始着手,评估情况并提供他的建议港长和/或PPA。
  7. 此类船舶应遵守有关人员和动物检疫的规则,并遵守此类命令或法律的规定

4.2.3 -来自船舶的潜在危险、损坏或阻碍

  1. 港口的主人可以拒绝允许船只进入港口与船泊位或剩余泊位如果他认为船带来或可能带来严重危险,造成损害或阻碍他人和/或安全的港口和导航。
  2. 该禁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长和/或其代表。
  3. 被前项禁止的船长,应当遵守前项禁止的规定。

4.2.4 -进入或离开港口的优先级

除非港务长另有指示:

  1. 除非发生紧急情况,客船将优先于港口限制内导航的所有其他船舶。
  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已装载船舶,无论其航行方向如何,均优先于部分装载船舶或压载船舶。

4.2.5 -安全速度

港口内的每艘船舶均应按照船舶应知悉的有关港口管理程序规定的安全航速航行,航行方式不得危及港口、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的安全。特别地,在下列船只附近,必须特别小心和谨慎:

  1. 航行、拖航、被拖航、系泊、解系、锚泊、称重、驶离或驶离单点系泊码头。
  2. 从事:潜水、疏浚、清理、打桩、大修、测量或清除障碍物、布设航标等一切对过往船舶敏感的活动。

4.2.6 -龙骨下间隙

  1. 海底管道

    在任何海底管道航行或过境时,所有船舶,工艺品或钻机都必须确保它们在3(三)米的龙骨间隙下保持最小动态。如果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工艺品或钻机需要在低于3(三)米的龙骨间隙下越过这种管道,则需要提前向港口硕士提交此类操作的详细程序仅在获得书面许可后继续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在龙骨间隙下动态减少到小于1(一个)米。

  2. 在港口范围内和航道内航行

    船只可以进入或离开港口在任何时间在白天或者晚上受限制的最小动态下龙骨间隙,即考虑极端恶劣天气条件的影响,蹲在主流速度的影响,银行的影响,船舶大小和加载条件、列表和修剪。
    有关港口范围、航道和航道内的水深,请参阅《港口资料指南》。https://ppa.www.lia69719.com/en/ports/jebel-dhanna-ruwais/part-iii--7-a-port-descriptionhttps://ppa.www.lia69719.com/en/ports/das-zirku-mubarraz/part-iii---7

    为确保航道安全,所有进出港口的船只应保持以下最小动态龙骨下间隙:

    一个 高达100,000 SDWT 0.92米/ 3英尺
    B 高达250,000 sdwt 1.22米/ 4英尺
    C 高达35万SDWT 1.52米/ 5英尺
    D 超过350000 SDWT 1.83米/ 6英尺

4.2.7 -锚和锚固

  1. 当引航员要求时,船舶应备好两个锚以便立即使用。
  2. 在SPM停泊的油轮必须在最后进港前、在SPM停留期间和最后安全离开前固定和绑缚锚。
  3. 所有船舶在通过管道区域时必须固定锚。
  4. 船舶不得在上述港口内的海底管道附近抛锚,除非从事港务长认为有必要这样做的工作。

4.2.8 - 机动

未经港务长明确许可,任何船舶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下锚、滑锚、离锚、改锚、系泊或解系。

4.2.9 -停泊在港口的船舶

  1. 停泊或锚泊船舶或艇的船长应确保船舶或艇在任何时候都正确系泊或锚泊,并显示有关的灯和/或信号。
  2. 船舶或工艺的主人曾经停泊,不得在港口掌握的情况下在未经港口允许的情况下将其系泊或钩子变为其他系泊/钩子。
  3. 港务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亲自检查系泊处或检查其证书、维修记录。

4.2.10 -使用船头、船尾推进器和侧推进器

  1. 禁止使用首/尾推进器和/或侧推进器:
    1. 船舶搁浅时;
    2. 当船舶系泊在码头、码头或浮标附近时,除非在到达或离开时立即抛锚。
  2. 如果港口大师授予允许许可,则禁止段落(i)段不适用。

4.2.11 - 降低船只

严禁在港口进行救生艇/救援艇演习,包括将救生艇/救生艇从船上放下水。但是,港务长可根据船长提交的详细风险评估报告,酌情允许救生艇、供应船和其他救生船下入水中。

4.2.12 - 潜水业务

在港口内的船舶,未经港务长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潜水作业。

4.2.13 - 浮动材料或水下电缆

船舶在港口被渔网或水下电缆等漂浮物质缠住时,船长应立即停止发动机并向港务长报告,未经石油港务局/港务长事先许可,不得移动船舶。

4.2.14 - 港口的游艇和帆船

游乐船只及帆船必须符合石油港口管理局的入港要求,并在入港前取得港务总监的许可。

4.2.15 -消防设备

允许进入港口的船只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不得无人值守。

4.2.16 -进入港口和访客

  1. 除非得到石油港口管理局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港口。
  2. 除非得到港务长的授权,否则访客不得上船,船员不得上下船。

4.2.17 -接近船只

未经港务长许可,不得接近港内500米以内的船舶。本条条款不适用于政府船只[或获港务长授权这样做的船只]。

4.2.18——酒精

在港口内的船上的所有酒精饮料,应放在船上的保税储物柜中。禁止在船舶之间和岸上转移酒精饮料。

4.2.19 -游泳和钓鱼

禁止在港内游泳、钓鱼。

4.2.20 - AIS(自动识别系统)

所有进入港口的船舶,不论其总吨位和类型为何,均须安装并运行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自动识别系统,不论其通常是否须遵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如果没有CICPA指挥官或港口大师的特定指令,则可能不会关闭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