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服务端口

6.1 -总则

6.1.1 - 在港口地区提供服务的特定许可

  1. 除非特定的许可证已被授予由石油港口管理局的宗旨,与端口的任何服务呈现被严格禁止。
  2. 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为提供服务的船舶的建造、设备和人员配备制定规则。

6.2 - 领港

6.2.1 - 强制引航

在港口内停靠或驶离码头的所有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或港长另行下令的船舶,均须强制引航。

  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国防部队的船只
  2. 属于CICPA的船只
  3. 挖泥船、测量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和特殊辅助非载货船,合同由石油港口管理局或ADNOC集团公司提供
  4. 代理船
  5. 快乐工艺品

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为确保安全,港长可强制使用引航员,在这种情况下,所提供的海上服务须缴付适当的费用。

6.2.2 -完成抵港前或离港前的手续

船舶只有在预抵港或预离港手续办理完毕,并向港务长、石油港口管理局和引航员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资料后,才可领航进出泊位。

6.2.3 -组织-提供引航服务的许可证

任何组织,法人实体和个人不得只提供引航服务的端口,并在导致这些港口水域,如果他们保持这一目的的有效许可证。

6.2.4 -组织领航许可证。规范

领港执照应直接或参照石油港口管理局的其他文书规定:

  1. 质量和组织的功能,需要提供安全,高效的领航服务
  2. 对所提供飞行员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将其维持在所需水平的制度;
  3. 要求为组织提供引航服务质量管理。
  4. 关于人力资源的要求;
  5. 关于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响应时间和类似问题的要求。

6.2.5 -个人-领航执照

任何人不得在港口内或进出这些港口的水域内担任引航员,除非:

  1. 该人员持有由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驾驶执照
  2. 该人是第6.2.4条所述持有有效许可证的法人或实体的雇员或受其监督。
  3. 6.2.6 -飞行员认证

    1. 在收到的能力证书作为试点的书面申请后,石油港务局应评估以下标准的基础上,应用程序:
      1. 申请人是否有经认可的航海机构出具的证明其飞行员资格的证书和/或已通过石油港口管理局准备和实施的理论和实践考试;
      2. 申请人是否具备从ADNOC合法的医学证明认可医生表示个人身体(包括视觉和听觉)和精神健康。
    2. II。石油港口管理局5月,为了便于飞行员的教育和培训,或作为临时和应急措施,授权谁没有获得飞行员执照资格的人,在其认为必要充当驾驶员科目的条件。

    6.2.7 -飞行员的识别

    1. 领航员应始终持有由第4.2.2条第1款所述组织签发的身份证明,该证明指出:
      1. 飞行员的名字,
      2. 出生日期:年月日
      3. 他/她的许可证的序列号和它的有效性,
      4. 与他/她是关联的组织。
    2. 在操作过程中,引航员应根据要求向有关石油港口当局、人员出示身份证。

    6.2.8 - 暂停和个人飞行员执照的注销

    1. 港长认为引航员玩忽职守,或者其行为与适当履行职责不一致,可以吊销其引航员执照。
    2. 任何这样的暂停之后,石油港务局应启动调查,以确定悬浮液的情况和优点。
    3. 石油港口机关取消执照的飞行员是否满意调查,个人缺乏能力或品质要求的飞行员,和/或疏忽在作为一名飞行员的职责和/或表现方式不符合适当的表现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6.2.9 -飞行员的职责-限制

    引航员的职责仅限于向船长提供意见。石油港口管理局任命的领港员在担任领港员时,不得被视为指挥任何船只。

    6.2.10 - 主的责任

    由石油港口管理局提供的引航员将负责船舶的领航、锚地、系泊和航行,但有一项谅解,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船舶的船长仍代表其所有人对其船舶的安全和适当航行负全部责任。

    6.2.11 -永久豁免领港

    所有由石油港口管理局拥有或指挥的船舶,以及所有阿联酋政府或海军船只都免于领航。

    6.2.12 -领港豁免证明书

    经评估,认为个人符合石油港口管理局规定的引航豁免条件的,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以发给个人引航豁免证书。

    6.2.13 -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

    根据本协议第6.2.12条签发的豁免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石油港务局可根据正当理由提前撤销。

    6.2.14 -飞行员信号显示

    在船上,领航船,应当按天展示在显眼的位置,同时在他的建议和夜间机动,由石油港口管理局确定的国际信号旗“H”。

    6.2.15 - 法师的职责 - 领港员登船和离船

    船长应完全遵守国际海上引航员协会(IMPA)规定的安全登船和引航员下船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注:航运业可向IMPA索取领港员登船安排的指引。

    6.2.16 - 告知义务有关的损伤,缺陷

    船舶船长在入港前,有义务将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缺陷或者特殊情况通知港务长和引航员。

    6.3 -拖动

    6.3.1 -组织-提供拖航服务的许可

    任何组织,法人实体和个人不得只提供拖船服务,在口岸和通往这些港口水域,如果他们保持这一目的的有效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该组织必须在口岸秩序,安全和效率的利益满足的要求。

    6.3.2 -船舶和船员的要求

    其中用于拖航,所有船舶应遵守的石油港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这种遵守应是通过认证的由石油港口管理局认可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审查验证。在拖船的安全利益,石油港务局应针对数量,健康,技能和熟练程度登上该船只船员的规定要求和规则。

    6.3.3拖轮的使用石油港口拖轮的使用

    飞行员和船舶船长应当总是利用拖轮/ S作为每石油港务局的拖轮使用需求。
    然而,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港务与海事服务供应商的代表一起可以约定其它/替换的使用,总是在资产可使用的限制。如果有任何额外的拖船,用于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将收取业主按3.2.6中的附加关税。

    6.3.4 - 拖航过程拖船就业

    当拖船提供拖轮的船长和船员应被视为定作人的员工,并应他的控制之下,该代理人的。

    6.4 -线路处理

    6.4.1 - 定义

    就本条的适用而言,我们认为:

    1. 行处理程序:人/ s的谁已经发出由/石油港口管理局的许可证进行系泊和海船起锚。
    2. 系泊领班:系泊班组负责人/领班
    3. 船:是建造或用来系泊或解开海船的船只。

    6.4.2 - 使用行处理程序

    主/任何船只的代理人应确保系泊和解缆服务只能由谁属于一个组织正式许可用于此目的由石油港务局行处理程序提供的。

    6.4.3 - 线处理的许可/ s的系泊机构

    1. 线路处理服务只能由持有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的组织提供。
    2. 许可证应直接或参照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规章,规定组织为了港口的秩序、安全和效率必须满足的要求。
    3. 这些要求在保证目标主要是:
      1. 系泊及不系泊船只人员的专业技术,
      2. 组织培训和进修课程,确保员工的专业技能
      3. 系泊和解缆所需材料和设备的可用性、维护和管理。
    4. 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者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限制的,石油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许可证。

    6.4.4 -线路处理程序的标识

    1. 各直线处理人员应始终持有由第4.4.3条中提到的组织签发的身份证明,该证明指出:
      1. 的名字
      2. 出生日期:年月日
      3. 其证书的编号及其有效性,以及
      4. 与他/她是关联的组织。
    2. 在操作过程中,巡边员应根据要求向有关的石油港口当局/人员出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