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14船舶作业

14.1概述

从船降低至修理,这部分包含关于在港船舶营运的规则和法规的信息。

14.2放艇和筏

除紧急情况外,严禁在石油港口内将救生艇、救援艇和其他救生艇下水。

14.3维护和修理

14.3.1固定

未经港务长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修理可能妨碍船舶移动的发动机。如需修理,须经港务长批准,并附条件。

14.3.2动火作业

原则上不允许在港口范围内对船舶/工艺进行动火作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给予许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船长有责任根据详细的风险评估向各自港口的港务长提出正式请求。

如港务长认为在某些特别条件得以执行的情况下须给予该项准许,他可酌情决定给予该项准许。一旦港务长对控制措施满意,他应通过电子邮件向船长发出书面许可,

上述特殊情况可包括派遣一艘消防拖船在船舶附近待命,HM可对来访船舶/船只收取额外费用。

工作完成后,船长必须向港务长报告。

对于高温作业14.3.3风险评估

作为船长执行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必须提交以下信息:

  • 船舶的名称,
  • 开始维修之日起,
  • 修理期限,泊位,修理性质,
  • 修理地点,
  • 由谁来修理,
  • 维修期间的任何货物操作、加油等,
  • 船上货物和
  • 配载、修理对船舶操纵性的影响、固定状态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14.4水下检查/清洁

在港口范围内不允许进行水下清洁。

船长可准许进行水下检查,但须提交一份正式完成的申请,连同风险评估和其他必要文件一并提交。

所有潜水作业需要从购电协议处获得适当的潜水许可证。在开始任何潜水作业之前,必须通过上述甚高频频道通知各港口的港口管制。

潜水作业应按照ADNOC-操作规程V4-09进行。

在需要潜水员服务以使船舶能够航行的情况下,可向船舶提供潜水员服务。

所有此类服务的请求应通过船舶代理发送至港务局/公司。